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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緬甸聯邦共和國投資法》(草案)第二部分第三條規定,將限制或禁止包括對自然資源和環境造成損壞在內的以下方面的投資:1、損壞有關民族文化傳統;2、影響大眾利益;3、對人民身體健康健造成影響;4、損壞自然資源和環境;5、對動物、禽類、花卉種源、果類種植造成影響;6、根據國際公約,產生危險有毒的化工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