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自然資源和環境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編號:06/2003/QD-BTNMT獨立 - 自由 - 幸福
河內,2003年9月19日
部長
自然資源和環境部
頒布法規許可的程序和手續
采礦活動
自然資源和環境部
根據“礦產法”1996年3月20日;
根據12月15日,2000年礦業法(經修訂)詳細介紹了實施政府76/2000/ND-CP號法令;
根據2002年11月11日第91/2002/ND-CP號法令政府對自然資源和環境部的職能,任務,權力和組織結構;
的要求,越南地質礦產部和法律事務部,
決策:
第1條。一起公布本決定授出的采礦許可證及申請表格的順序和程序的規例,允許開采活動。
第2條。本決定自15日起在憲報刊登后生效。
本決定取代決策17/2001/QD-BCN 3月23日,2001年工業部頒發的“開采許可證的程序規定(修訂本)”。
第3條。各國部長,部級機關,政府附屬機構的負責人,各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和中央執行城市,組織和個人負責實施
這個決定。/。
MINISTERS
自然資源和環境部
(簽名)
麥愛特魯茨
部,自然資源和環境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獨立 - 自由 - 幸福
規定
在授出的采礦許可證的程序和手續
(連同發行號決定06 / 2003/QD-BTNMT
19天thang9 2003自然資源和環境部部長)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范圍
該規例規定的順序和程序批準,延長礦產勘探許可證,勘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礦產加工許可證,并允許返回,允許轉讓采礦權的活動或行使其權利繼續采礦作業的情況下合法繼承人(以下簡稱為采礦許可活動)和采礦活動的登記。
第2條。應用主題
本規定適用于在礦物質和其他相關機構的國家機構;越南經濟組織建立和經營企業法國家法下工業,合作社法“和外國的組織或者合資企業與外國伙伴在越南經營的法律下,外國在越南投資,允許開采活動。
第3條。管理局頒發礦產活動許可證
1。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應給予以下許可證:
一。礦產勘查許可證;
二。礦產勘探許可證;
三。許可證采礦,礦產加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礦產加工許可證下轄的省人民委員會,并集中城市,本條第2款中規定的類型,除了。
四。許可證采礦,礦產加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國的組織或者與國外合作伙伴的合資企業共同建設材料。
2。人民委員會的省市,中央機關應當出具以下許可證:
了。許可證手工開采自然資源和環境部的批準類型的手工采礦業;
二。許可證采礦,礦產加工許可證后傳統建筑材料和泥炭,供境內機構(包括該地區接壤的省市直屬中央政府)財政部自然資源和環境已授予勘探許可證及批準有關勘探結果的報告。
第二章
探礦許可證
第4條。探礦許可證檔案
記錄包括:
1。申請一個探礦許可證(表格1),四(4)調查區域地圖。調查區域邊界劃定的礦產箱,每箱尺寸公里x1公里的地圖根據地形不小于坐標系垂直VN2000 1:100,000(表格第2號);
2。礦產調查方案,說明的基礎地質和礦產調查方法和調查量,持續時間,進度,成本估算和融資調查;
3。礦產勘查許可證的國家機構認證的公證人的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副本。
第5條。簡介續約探礦權許可證
必須提交延伸檔案接收機構,在許可證到期前三十(30)天,包括:
1。續期申請(表格第3號);
2。對礦產勘探和工程量的報告結果,資金申請續期的時間。
在探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已經過期,但續期申請正在審查中,該許可證繼續有效,直至不準予許可決定延長或書面答復的時間任期。
第6條。卷宗應用前景礦物質許可證
記錄包括:
1。返回許可申請(表格4);
2。對礦產勘探和工程量的報告結果,資金交回該牌照的時間。
第三章
礦產勘探許可證
第7條。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的檔案
記錄包括:
1。一家礦產勘探許可證的申請(表格第5號);
2。建立礦產勘探計劃的規定下,加上四(4)地圖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地形圖坐標系統垂直VN2000以下原則:
一。應劃定邊界的礦產資源勘查區面積一平方公里以上(1平方公里)封閉廣場地圖的比例尺1:50000(表6);
二??碧矫娣e不到一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在地圖上劃定的規模不少于1:5000(表格6A)。
3。 NH#n中的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副本由公證人公證,國家組織在全國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持有或投資執照副本(如有)有公證認證由國家允許外國的組織或者與國外合作伙伴的合資企業組織礦產勘探。
第8條。簡介續約礦產勘探許可證
必須提交延伸檔案接收機構,在許可證到期前三十(30)天,包括:
1。申請續期礦產勘探許可證(表格第7號);
2??碧?,體積和成本進行勘探結果報告;繼續勘探程序,工作量和成本估算;
3。地圖勘探區,先前授出的許可下,我們消除了至少30%(30%)地區。
在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的情況下,已經過期,但續期申請正在審查中,該許可證繼續有效,直至時間延長或不續約的書面答復許可證。
第9條。卷宗申請許可證,礦產勘探,勘探礦藏或返回部分的面積
記錄包括:
1。申請交還牌照礦產勘探(表8),或返回該地區礦產資源勘查(表格9)的一部分;
2。報告的結果,礦產資源勘查和勘探費用的數額進行了允許返回時間或返回許可證面積部分;
3。該地區的地圖繼續勘探工作量,成本估算及持續的勘探計劃(返回的勘探區域的部分的情況下)。
第10條。轉讓探礦權簡介
記錄包括:
1。轉讓(表格10)礦產資源勘查與轉讓合同礦產勘探權和資產清查申請將被轉移;
2。報告結果勘探,工程量和成本的勘探權轉讓的時間完成規定的相關義務;
3。 NH#n的公證人公證的法律地位,國家組織受讓人礦產勘探權組織在該國或投資執照副本的證明文件副本(如適用)公證認證,由國家組織作為探礦權受讓人是外國的組織或者與國外合作伙伴的合資企業。
批準的勘查許可證轉讓勘探替代勘探許可證的授予。
第11條。記錄將繼續探礦權
記錄包括:
1。繼續行使礦產資源勘查申請(表格11)報告勘探,工程量和成本的結果作出進一步的勘探計劃;
2。由國家公證成熟的組織,個人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礦產勘查的法律證明文件的副本;
3。證明文件的副本,一個公證人認證的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是合法的繼承人。
繼續探礦權的權限批準的合法繼承人組織的勘探許可證,取代了先前發出的許可證。
第四章
采礦許可證
第12條。申請采礦許可證的卷宗
記錄包括:
1。采礦許可證申請(表格12或表格12A),其次是四(4)地圖在采礦業上的地形圖,規模不小于1:5000系統坐標垂直VN2000(表格13或表格13A);
2。決定批準的勘探結果和礦產資源儲量,法規授權的國家機構的報告;
3??尚行匝芯繄蟾姘凑找幎ń浥鷾书_采;
4。注冊環境影響評價或環境標準的國家授權機構的批準或認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下的報告;
5。被關押在國家并非持申請采礦許可證的國家機構認證的公證人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副本授予勘探許可證或投資執照副本由公證人認證申請采礦許可證的國家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與國外合作伙伴的合資企業。
第13條。簡介續訂采礦許可證
必須提交延伸檔案接收機構,在許可證到期前九十(90)天,包括:
1。延長采礦許可證申請表(表格14);
2。當時申請續期聲明與采礦活動至今的地圖礦山擴展;進一步被利用礦產儲量和剩余的區域。
在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已經過期,但續期申請正在審查中,該許可證繼續有效,直至時間延長或不續約的書面答復許可證。
第14條。簡介放棄采礦許可證或支付部分礦區
記錄包括:
1。應用程序返回的采礦許可證(表格15)或返回的部分采礦區(表格16);
2。伴隨采礦返回時間或交回許可證的部分采礦區的地圖的語句;
3。礦山關閉計劃進行了評估和批準在返回的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
第15條。轉讓采礦權簡介
記錄包括:
1。申請轉讓采礦權(表格17)和采礦權出讓合同,連同陳述轉讓資產的價值;
2。報告的結果的采礦和義務由申請轉讓采礦權及當前形勢的地圖在提取時間為轉移的時間;
3。為國家認證的公證人組織的采礦權受讓人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副本,在該國舉行的投資許可證副本由公證人認證作為受讓人采礦權的國家機構是外國企業與外國合作伙伴的組織或機構。
組織轉移,更換本許可證的采礦權的轉讓批準的持牌營辦商。
第16條。記錄將繼續采礦權
記錄包括:
1。有權申請繼續開采(表格18);
2。由國家公證成熟的組織,個人法定繼承人采礦權的法律證明文件的副本;
3。證明文件的副本,一個公證人認證的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是合法的繼承人;
4。的地圖的封閉運營商報告繼續挖掘結果獲得采礦權。
的權限繼續合法繼承人組織授予的采礦許可證,替換先前發出的許可證,批準的采礦權。
第五章
礦產加工許可證
第17條。礦產加工許可證的檔案
記錄包括:
1。選礦許可證的申請(表格19);
2。選礦規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礦產加工許可證的國家機構認證的公證人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副本,是在全國舉辦或投資執照副本選礦認證國家的證據,允許組織和礦物加工,外國的組織或者與國外合作伙伴的合資企業;
4。注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環境標準是國家授權機構的批準或認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下。
第18條。簡介續約選礦許可證
必須提交延伸檔案接收機構,在許可證到期前九十(90)天,包括:
1。選礦許可證續期申請(表格20);
2。報告選礦作業時間申請續期的結果,礦物生產和加工繼續。
在礦產加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已經過期,但續期申請正在審查中,許可證須繼續有效,直至時間被延長或書面響應組織司法延伸由牌照不獲續期。
第19條。簡介放棄選礦許可證
記錄包括:
1。返回和礦物加工許可證申請(表格21);
2。選礦報告結果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至交回該牌照的時間。
第20條。轉讓選礦簡介
記錄包括:
1。申請選礦轉讓(表格22);
2。選礦,連同出讓合同的權利轉讓資產的價值的陳述;聲明迄今完成轉讓選礦選礦和義務;
3。國家組織受讓人處理礦權作為國內機構或投資執照副本認證的公證人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副本,由公證人認證國家組織有權申請選礦轉移是外國的組織或者與國外合作伙伴的合資企業。
轉讓處理必須經組織轉讓的許可程序,代替這個許可證。
第21條。記錄將繼續行使選礦
記錄包括:
1。該應用程序將繼續處理礦權(表格23);
2。由國家公證成熟的組織,個人權利的合法繼承人選礦的法律證明文件的副本;
3。證明文件的副本,一個公證人認證的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是合法的繼承人;
4。報告礦物加工,并計劃繼續經營選礦的結果。
允許繼續行使選礦所表現出的牌選礦為合法繼承人組織,取代先前發出的許可證。
第六章
承
第22條。機構接收和評估礦產活動概況
1。部應當協助地質礦產越南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接收并評估許可證的申請采礦活動,以考慮自然資源和環境部長,并決定是否給予允許開采活動的授權下,在本規例“第3條第1款的規定。
2。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應協助省市人民委員會根據中央接收和評估申請采礦許可證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中央審查和決定是否允許根據本規例“第3條第2款的規定授權的采礦活動。
3。部地質礦產越南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是負責指導機構和個人實施的順序和規定的程序授予采礦許可證。
4。在書面回應利益相關方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接收機構負責組織互換協議和報告,自然資源和環境部部長,委員會主席省市直屬中央政府應考慮和決定的司法管轄權。
第23條。的順序
1。申請采礦許可證,國家組織收到的有效申請之日起六十(60)天從收到之日起四十五(45)天從內有效卷宗外國的組織或者與外國合作伙伴的合資企業(術語不包括由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的時間),接收機構應完成評估情況下,國家機構有管轄權的審查許可。
2。續期申請,牌照的回報,返回部分地區進行礦產活動,轉讓礦權活動,繼續執行礦業權活動的權利的情況下,進行合法的繼承人采礦,三十(30)天內收到之日起有效的卷宗內,接收機構應填寫申報材料評審,國家機構有權審議和決定是否要授予許可證。
3。內收到有效的應用程序由機構收到之日起七(7)天,國家機關有權考慮并決定是否批準或不批準的礦產活動許可證,并返回接收機構(采礦許可證規定的形式從24號到43號)的配置文件。
4。接收機構負責組織溝通許可證允許開采活動,或不授予許可證的原因書面答復。
第七章
注冊和通知,礦產業務
第24條。注冊并告知采礦活動
注冊和通知采礦活動應遵守以下原則:
1。自然資源和環境部的采礦許可證,必須注冊在部地質礦產越南和發送給自然資源和環境部(1)隨附的地圖礦產部門的活動通知和協調運營管理。
2。省市直屬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的許可采礦活動須在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注冊并提交地質礦產部(1)越南一連同地圖礦產部門的活動進行協調監控和管理。
3。在哪里做建材,采礦,一般都不會允許開采,按照12月15日76/2000/ND-CP號法令第62條,2000年的政府詳細介紹了實施“礦產法”(修訂本),開采前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注冊容量,體積,方法和設備提取伴隨著在該部的規劃和開發計劃自然資源和環境。
第25條。許可證采礦活動的管理和監測
對越南地質礦產部,負責協助自然資源和環境部的管理,審查和準備六(6)個月內采礦活動,每年牌照國。
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是負責協助省市人民委員會根據中央權力機構管理,匯總和報告季度和年度內礦產活動許可證的狀態當地政府的管理和季度報告,越南地質礦產部。
第八章
執行規定
第26條。組織實施
地質礦產越南自然資源和環境部主任應指導,監督和檢查落實本規例。在實施的過程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報告給自然資源和環境部審議并作出決定。
(簽名)
麥愛特魯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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